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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作者:2015 时间:2015-07-24 阅读次数:226 打印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立项周期为每年一次,申报时间为上半年,每年的项目内容都会略有不同。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照《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进入项目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和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2010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3.其他要求

(1)结构调整项目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0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目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要求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项目2009年建成,2010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在建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11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