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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作者:2015 时间:2015-07-10 阅读次数:232 打印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注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条件 :(注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 、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
3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 IC 卡
4 、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5 、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登记程序:(注销)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0 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00 年 1 月 1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94 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