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经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交的材料、证件:
(一)《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接受处理、处罚及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