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审计的委托人一般为人民法院或破产清算组。审计的期间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接受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止,审计内容是审核破产企业通过破产审计后的会计科目结转,从行业会计科目转入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审计结果用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报告资产变现及清偿债务的核算的实际情况。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应收账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
2、实物资产的处置及变价收入情况,有无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等违法行为。
3、对待处理损失的报批、核销转账情况。
4、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5、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入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确。
6、破产债权申报时间限制及金额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作了依法处理。
7、清算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
8、第一顺序破产债务核算是否合法。
9、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