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以前年度收入不会造成重复纳税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有的企业因为税务审计等原因,发现汇算清缴年度有某项营业收入存在错记、漏记等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及会计账务、会计利润表、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调整,需要企业人员准确理解会计和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还有企业担心,收入调整后会不会造成重复纳税?本文通过案例说明如下。
假设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3年3月的会计代理审计中发现,2012年12月少计销售收入100万元,成本70万元,此时该企业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未完成,按照客户的要求,企业要对本次补记的销售收入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作如下调整(单位:万元,下同):
第一,在2013年3月的会计账务上作出调整。
借:应收账款 117①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收入
100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检查调整销售额) 17③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成本 70
贷:库存商品 70④
借:所得税费用 7.5⑤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5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5⑦。
第二,对2013年3月的增值税申报表进行处理。
当期发现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不建议修改以前会计代理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而是根据当期的会计调整分录,在本期的增值税申报中进行申报。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如果修改以前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数,会导致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会计账载收入不匹配;二是如果不在本期增值税申报表的检查调整栏进行处理,不能如实从申报表中反映出本期查补收入的事实。
本期增值税申报表的具体填写方法是:把②的收入100万元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第一行第七列“纳税检查调整销售额”,对应③的增值税税款17万元填入附表一第一行第八列“纳税检查调整销项税额”。
不论企业是否对这笔检查调增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代理该笔金额及销项税,都不用填写在申报表附表一第一行第一列、第二列。
第三,调整2013年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即2012年资产负债表年末数)。
由于2012年会计账务上已经结账,对有关资产的会计调整,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后,还应调整以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第一步的会计调整处理是在2013年的会计账务中作出的,但是相应的资产负债表的调整,不能填报在2013年期末,而应该对2013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作出修改。
把①处的数据117万元加入2013年资产负会计代理债表期初“应收账款”中,把④处的数据70万元从2013年资产负债表期初“库存商品”中减除。
第四,对2012年会计利润表的本期数进行调整。
虽然⑦处的会计处理是在2013年的账务中进行处理的,对应的报表项目的调整是增加2012年会计利润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不能因为此次调整影响到2013年的“本年利润”。
第五,对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影响。
由于进行此次会计调整时,处于2012年的会计代理汇算清缴期间,因此,把本次调增的收入100万元记入201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四行“销售货物”中,把成本70万元记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三行“销售货物成本”中,接下来申报系统会自动计算应税所得。
第六,本次检查调增收入是否导致重复纳税?
因为增值税申报表明确区分了本期各项销售收入和检查调整的销售收入,此项会计调整只影响2012年的未分配利润,并不影响2013年的利润,并且没有把调增的收入计入2013年的销售收入,所以不会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