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因此公章不能代替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