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的内涵及思路指引
近年来,纳税筹划是在中国企业界叫得最响的流行词,且大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迅速遍布我国的各类企业和组织。我国税务机关已由原来的反映转向默认,进而许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税咨询公司、税收筹划网站等涉税中介机构也将纳税筹划锁定为主打主推项目,帮助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跨国公司和国内一些大中型企业专门设置税务管理部,专司本单位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在我国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发展趋势。到底什么是纳税筹划?主要有哪些设计思路?本文拟谈些粗浅看法,供同行批评指正。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内涵
纳税筹划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与实务体系的标志应该是1959年欧洲成立的税务联合会,其成员遍布美、法、德、意等22个国家,由从事税务咨询的专业人士和团体组成,明确提出以税务咨询为中心开展税务服务,而纳税筹划就是其服务的主要内容。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认为,纳税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印度税务专家N.T雅萨期威《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则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美国加州大学W.B梅格斯与R.F.梅格斯合著的《会计学》也认为,纳税筹划是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
阿根廷的《宪法》规定:不应强迫阿根廷的居民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同时也不能禁止他们去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
尽管在发达国家纳税人对纳税筹划耳熟能详,充分利用,而我国则处于初始阶段,且参差不齐、人言言殊,但法人和自然人对纳税筹划极其关注却是不争的事实。鉴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势必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纳税筹划原则:对税务机关来说,要依法行政,不折不扣地执行“法无援权不得行”的原则,不能超越范围滥用自由裁量权;对纳税人来说,要遵守税法和尊重税法,坚定不移地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罪)”的原则,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沿着纳税筹划的发展轨迹,根据国内外关于纳税筹划的研究成果和最新实践,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家现行税法及相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采用一切合法和不违法的手段,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涉税事项的安排,以实现纳税人财富最大化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的核心是规范纳税,最终目标是既不多缴税,也不少缴税。
二、纳税筹划的思路指引
思路决定出路。没有新思路,就不会有好出路。在业务多元化的纷繁复杂的今天,在税制多变繁杂的今天,纳税筹划同样如此。因此,必须在现有税制框架内,针对经济业务导致的纳税行业,进行策划、筹划或者制订预案,为纳税人提供思路指引。一般而言,纳税筹划有再造流程思路、缔结契约思路和合理转化思路三种模式。
(一)流程再造思路
业务流程再造是对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性的再思考和彻底性的再设计,从而使企业在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获得戏剧性的改善。流程再造是一场革命,意味着企业一切从零开始,一切从头开始。
纳税产生于业务活动,不同的业务流程决定着纳税的性质和流量。进行纳税筹划,必须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和涉税环节,将业务流程与现行的税收政策相结合,将税收政策与其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相结合,将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案与适应的会计处理技巧相结合。必要时,应通过流程再造改变税收,运用创造性思维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例如:大华钢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材。一年直接收购废旧钢材支出1000万元。回炉冶炼螺纹钢后,年销售收入达1800万元。在生产过程中,电费、水费、配件等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税款为51万元,则该企业应纳增值税=1800×17%-51=255(万元)
如果企业设立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将废旧物资收购交由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完成,且回收公司独立核算并持有废旧物资经营许可证。那么,回收公司免缴增值税,不增加任何税收负担;大华钢铁厂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纳增值税=1800×17%-100×17%-51=85(万元)。经过流程再走,大华钢铁厂节税255-85=170(万元)
(二)缔造契约思路
诺贝尔经济学得主科斯(coase)教授认为,公司的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体,市场经济其实就是契约经济。若从契约角度考虑纳税筹划问题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两个层面:一是纳税人与税务当局之间的法定契约关系,是依靠征纳双方对税法的遵从来维护的;二是纳税人与利益攸关者(含股东、经营者、债权人、政府、供应商、消费者、员工等)之间的纯粹市场契约关系,是依靠博弈使多方共赢来维护的。
对于纳税人来说,可以充分缔结契约,在更大范围主要地实现纳税筹划,并按签订的契约统一安排纳税事宜。
比如,为规避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风险,纳税人可以通过与关联方缔结条约签订合同来实现。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预约价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第20条也规定,纳税人遵守了预约定价安排并符合安排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可预约定价安排所述关联交易的转化定价原则和方法。
(三)合理转化思路
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在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时,需引入转化思路。其主要内容包括:改变业务形式,朝着降低税负和税种的方式转化;利用税率差异,通过转让定价实现收入、费用(成本)等在关联企业之间的适度转化;提前或递延业务收入费用(成本)的跨期转化,以实现节税目的。
再如,利民公司是一家批零兼营企业,因近几年市场竞争激烈,该公司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公司用于储存商品的仓库大量闲置。2006年,利民公司将房产原值100万元的仓库出租给某物流公司,年租金收入为30万元,则其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30×5.5%×(1+10%)=1.815(万元),应纳房产税=30×12=3.6(万元),税负合计为5.415万元。
如果利民公司与物流公司友好协商,继续利用仓库为客户存放商品,并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安全服务;假定为服务收入仍为30万元,则其应纳营业税金额附加为1.815万元,应纳房产税=100×(1-30%)×1.2%=0.84(万元),税负合计2.655万元。比较可知,租赁转化成仓储后,税负总额下降2.76万元,下降比率为10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