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概述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
4.《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和<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10】74号)。
三、受理部门
主管国税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科
四、纳税人应填报的主表及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变更申请审批表》3份。
五、附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可由税务机关从《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系统》调阅);
2.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4.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六、事项类别、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
(一)事项类别
即办事项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货物和劳务税科受理办结→纳税人领取资料
(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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