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概述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受理部门
设在各区政务中心的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或主管国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纳税人应填报的主表及份数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用)。
五、附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注:纳税人在政务中心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时需要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由国、地税审核留存。
六、事项类别、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
(一)事项类别: 即办事项
(二)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政务中心或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结→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发放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