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概述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5.《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三、受理部门
设在各区政务中心的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或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纳税人应填报的主表及份数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用)。
五、附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注:纳税人在政务中心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时涉及到1-9项资料的需要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由国、地税审核留存;涉及到第10、11项资料的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一份。
六、事项类别、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
(一)事项类别:即办事项
(二)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政务中心或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结→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发放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