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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与一般规定的主要差异

作者:2015 时间:2015-07-11 阅读次数:187 打印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同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上述(1)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在80万元以下的。

2、提供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