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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车辆发生费用的财税处理

作者:2015 时间:2015-04-30 阅读次数:189 打印

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车辆发生费用的财税处理

        问:我公司属采矿行业,总公司在拉萨,分公司在日喀则,跨地区。总公司自2010年停产后,当时其账上的3辆车开到日喀则分公司使用,没办理过户手续,会计代理那么平时发生的修理、油料、保险都在分公司报销,是否涉及营业税?这些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会计代理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六)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因此,总公司将车辆给分公司使用,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分公司属于无租使用车辆。由于总公司、分公司为不同的单位,且为关联方,其交易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总公司虽未取得租金收入。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会计代理,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该车辆用于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会计代理其发生的修理费、汽油费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