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设备备案审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会计代理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会计代理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会计代理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会计代理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应当审查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工作时限: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等原因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 请人说明理由。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下列项目必须在完成减免税项目备案后才能出具 会计代理《征免税证明》 保税区 :(307) 科教用品 、(401) 重大项目 、(406)、远洋渔业(417)、贷款(609)、鼓励项目(789)、自有资金(799)、国批减免(898,仅限于种用动植物)。
减免税项目备案所需单证(以下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1、外商(包括台港澳侨)投资项目:
(1)《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3)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4)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的批复或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
(7)2002年4月1日至 2004 年10月8日期间批准的会计代理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企业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2004年10月9日之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企业章程、《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8)外商以现汇投资的外资项目,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外商以设备投资的外资项目,提供保证在一定时间补 交《验资报告》的保证函;
注:对外商以设备投资的外资项目,各关应通过会计代理《验资报告跟踪表》 (详见附件 2)建立《验 资报告》跟踪制度,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有关资金认缴条款督促企业及时补交《验资报告》 。
(9)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详见附件 3);
(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国内投资项目:
(1)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2)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机关法人 , 可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代法人登记证明);
(4)《项目确认书》注明的项目单位非独立法人的,会计代理应提供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出具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应包括授权的海关事务范围、授权期限及项目单位使用印章的样式等;
(5)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本(正本);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供《项目备案表》 (复 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备案回执(正本);
(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3、贷款项目:
(1)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结转项目提供 “贷款证明书”正本);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4)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正本);
(5)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会计代理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4、自有资金项目:
(1) 《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2)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正本);
(3)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五类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注:鼓励类和会计代理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 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注明适用的鼓励项目条目;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外商投资研究开 发中心的批准文件;先进技术型企业,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产品出口型外商 投资企业,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 。
(5)营业执照(复印件) ;
(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5、科教用品项目:
(1) 《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 ;
(2)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提供教育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
(3)科学研究机构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会计代理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研机构的有关文件,其中省、计 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研机构另需提供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
(4)科技开发机构提供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
(5)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企业法人性质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需提供营业执 照 (复印件) 已转制为企业法人性质的科学研究机构、 , 学校、 科技开发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 (复印件);
注:军事科研机构免予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6)关于设备产权的说明,明确免税进口设备产权归属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设备直接用于科学 研究、教学或科技开发;
(7)关于科教用品资金支付、账务处理的说明,明确购买设备的经费由科研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对外支付,在 财务上设立科教用品固定资产明细账户;
(8)医学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需将会计代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附属医院使用的,应提供附 属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文件,并对减免税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注:各关应对医学类院校的附属 医院分别建立减免税项目档案,并分别录入征免税管理系统,一份减免税项目备案仅对应一所附属医院。
(9)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
(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6、远洋渔业项目: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2)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3)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批件(复印件) ;
(4)拥有远洋捕捞船舶的数量、船名、船号、会计代理吨位等情况报告及企业印章印模、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的印章印模(正本) ;
(5)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7、国批减免项目(仅限于种用动植物):
(1)农业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或国家林业局出具的《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会计代理进出口办公室出具的《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 (原件) ;
(2)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8、保税区项目: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
(2)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
(3)企业章程;
(4)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会计代理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或 《项目申请报告》 (复印件) 、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的批复或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 ;
(5)以现汇投资的项目,提供《验资报告》 (复印件) ;以设备投资的项目,提供保证在一定时间补交《验资报告》的保证函;
注:对以设备投资的项目,各关应通过《验资报告跟踪表》建立《验资报告》跟踪制度,并根据章程或出资协 议中有关资金认缴条款督促企业及时补交《验资报告》 。
(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法规摘要》 ;
(7)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单证。